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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题02 第02节:法人

1. 法人的基本概念

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或机构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法人不同于自然人,但它具有法律上的“人格”,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。

1.1 法人的独立性

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

  • 财产独立:法人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相互独立,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。
  • 人格独立: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,如签订合同等。
  • 责任独立: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。

1.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
  • 民事权利能力:法人从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。
  • 民事行为能力:法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,如签订合同、承担债务等。

2. 法人的分类

2.1 法定分类(中国民法典)

根据中国民法典,法人分为以下三类:

  1. 营利法人:以营利为目的,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法人,如公司。
  2. 非营利法人:不以营利为目的,不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法人,如基金会、事业单位。
  3. 特别法人:包括机关法人、居委会、村委会等。

2.2 学理分类(传统大陆法系)

根据传统大陆法系的分类,法人可以分为:

  1. 社团法人:内部有成员的组织,如公司。
  2. 财团法人:内部无成员,只有财产的组织,如基金会。

3. 基金会

基金会是一种典型的非营利法人,主要用于公益事业。基金会的财产独立于捐助人,捐助人享有知情权和撤销权。

3.1 基金会的权利

  • 知情权:捐助人有权了解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情况。
  • 撤销权:如果基金会未按捐助目的使用资金,捐助人可以撤销捐助。

3.2 基金会的终止

基金会终止后,剩余财产应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,继续用于公益事业。

4. 法定代表人

每个法人有且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。

4.1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

  • 职务行为: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,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。
  • 个人行为: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,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。

4.2 表见代表

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,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,合同仍然有效,法人需承担合同责任。

5. 法人的责任

5.1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

  • 有限责任: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。
  • 无限责任: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。

5.2 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

  • 连带责任: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。
  • 无限连带责任: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均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。

摘要

法人是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,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责任。法人的分类包括营利法人、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。基金会是非营利法人的典型代表,法定代表人则是法人的对外代表,其行为可能涉及表见代表制度。